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代理的是原告,最后我方胜诉,被告要向我方原告还款以及支付利息。
本案判决结果:
一、被告B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A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B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93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65元,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