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慧律师亲办案例
A与BC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游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2
浏览量:496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原告胜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A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0560元、护理费2927.1元、残疾赔偿金22368.4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49155.5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A医疗费34664.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4500元,合计39824.91元(以上一、二两项合计88980.41元,其中45132.88元由被告B垫付,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B);

三、被告B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A医疗费467.94元,伤残鉴定费700元;(执行时应扣除被告B垫付的45132.88元)


以上内容由游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游慧律师咨询。
游慧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725好评数20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IFC号福州国际金融中心40层、45A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游慧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1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IFC号福州国际金融中心40层、45A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