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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与被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游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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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与被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492831.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本律师代理原告,关于本案被告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大小、因果关系以及原告伤残等级必须通过鉴定予以确认。医疗纠纷中,鉴定非常重要,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最大限度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律师通过申请举行听证会取得理想的鉴定结果,鉴定意见如下:1、被告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2、被告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其参与度为60%-90%;3、原告子宫次全切术后,构成七级伤残;4、原告的误工期9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一审作出的鉴定意见,没有存在违法违规等的情况下,被告医院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想要通过二审推翻鉴定意见是不太现实的,故,医疗纠纷中一定要非常重视一审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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